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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瑞博研站认为:慈善法出台或将激活公益信托  

2016-03-23 15:36     来源:商业电讯

【核心提示】

    3月16日,《慈善法》正式出台。不但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同时也将信托公司正式加入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此举不但有利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对于处在转型升级期的信托行业来说,或将激活《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并有可能引导出现专门以公益信托为业务导向的信托公司。

    《慈善法》出台慈善信托春江水暖

    经过漫长的调研、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尘埃落定。《慈善法》(草案第三稿)于2016年3月1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审议,并在3月16日投票表决通过。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博士张永解读《慈善法》。他认为《慈善法》最大的进步在于,引入了市场机制,单列慈善信托,并对慈善信托主要做了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并明确了备案部门是当地民政部门。

    二是确定受托人的范围,明确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并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三是明确受托人、监察人的义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并且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这三点明确,对于慈善信托来说,是迎来了“春江水暖”的新局面。在《慈善法》正式出台之前,《信托法》曾规定,公益信托是为了公益利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利用信托机制从事公益事业的一种安排。

    但是,由于《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一些政府机关不愿意成为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以至于信托公司想要设立公益信托时找不到管理机构,使许多致力于公益事业的信托项目不能名正言顺的开展。而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形式开展公益目的的信托时,需要遵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人数等多重限制,又很难吸引大量的委托人加入到通过信托从事公益的事业中来。

    鉴于以上原因,公益信托,暨慈善信托,长时间处于尴尬地位,虽然也有部分信托公司做了尝试,但是公益信托基本上处于睡眠状态。

    百瑞信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员陈进博士认为,慈善信托的设立改为备案制,并且明确了受托人所在地民政部门是备案机关,将有助于慈善信托的设立。而在草案第三稿中明确信托机构可以作为受托人,公益信托的发展迎来春天。

    或将激活公益信托引导信托公司业务转型

    陈进认为,信托做公益有着先天的优势,对于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这先天的优势最主要体现在信托的制度优势和灵活性优势方面。“通过公益信托,可以为公益慈善事业打造公开、持久、透明的运作平台,能够有效解决目前公益慈善事业开展中面临的各种突出问题,如效率低和透明度不足等。”陈进认为,开展公益信托,有望为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打开一条新路。

    而在《慈善法》出台之前,国内的信托公司已经在公益信托领域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从过往信托行业在公益事业领域的发展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标准意义上的公益信托。即按照《信托法》的要求设立的公益信托,即标准意义上的公益信托。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百瑞信托·郑州慈善(四川灾区及贫困地区教育援助)”属于业务较早的比较典型的公益信托。该项目经郑州市民政局批准设立,郑州市民政局属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2008年至今的8年间,有包括百瑞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了公益信托。但从实际成效来看,受制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不明确、审批难以及投入大回报少等因素,此类标准意义上的公益信托比较少,68家信托公司尝试发行的总数在5单左右。

    第二种模式,是具有公益目的的准公益信托。此类信托通常按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要求,采取私募的形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信托的公益性主要从信托收益的分配方面来体现。有的项目中,信托本金归属于委托人,信托本金产生的收益捐赠给公益事业;有的项目中,会将部分信托收益捐赠给公益事业。从目前的运作情况看,本金归属于委托人,信托收益或部分信托收益用于公益事业的操作方式更为常见。如百瑞信托2013年底成立的“百瑞仁爱 天使基金1号”就是采用了本金一定时间后可以返还,信托收益全部用于脑瘫儿童救助事业的操作模式,目前已实现资助金额196万元。

    为了与第一种情况相区别,这类信托可以称为公益目的信托,是信托行业在从事公益事业领域的尝试和探索。

    《慈善法》出台,为公益信托破冰营造了政策氛围。而在此之前,银监会出台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把大力发展公益信托作为信托转型的方向之一。

    陈进认为,国外的先进经验显示,公益信托是信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阶段信托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公益信托是符合信托本源的转型方向之一,属于信托制度的目的型功能的体现。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大力发展公益信托不但可以探索信托业务转型的方向,而且也是创新我国公益事业和捐赠财产管理模式,建立公开、持续、透明的公益事业管理机制的很好路径,属于信托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

    陈进博士预测,对于处在转型升级期的信托行业来说,《慈善法》正式出台或将激活《信托法》规定的“公益信托”,并有可能引导出现专门以公益信托为业务导向的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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